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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打击非法捕杀 护航生态文明
时间:2020-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果不是新冠肺炎的暴发,人们可能忘了多年前SARA病毒侵袭的原因。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大家对于“拒绝野味管住嘴”有了更深的认识。

石台县位于皖南山区,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享有“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美誉。优越的自然地理环境孕育了丰富的珍稀野生动物资源。这些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既是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们生存环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维护生态文明建设,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日前,石台县人们检察院对三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人法院提起公诉,综合运用检察职能,从根源上严惩野生动物犯罪。

案件一:201911月,被告人池某某为使其饲养的家禽免受野生动物的侵害,遂在自建养鸡场周围安装两副粘鸟网,并猎捕到一只野生动物,经鉴定,该野生动物为松雀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经石台县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池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件二:201911月,被告人刘某某为防野鸟吃菜,在自家菜地周边安装专门用于捕鸟的粘网,相继网到四只野鸟,其中一只已死,村干部发现后将存活的野鸟放生并再三告知刘某某拆除粘网,刘某某未拆除,后又网到一只野鸟(为死体)。经鉴定,两只鸟类分别为东方角鸮(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和画眉(属于国家“三有”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我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案件三:201911月,被告人檀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某山场安装铁夹,猎捕到一只“野鸡”,并将其杀害后食用。根据遗留的羽毛进行鉴定,此“野鸡”为白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我院以被告人檀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善待野生动物、敬畏自然、尊重生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是我们每个人的应有之举。肆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易造成生态失衡,影响生物多样性,而且可能将致命病毒带给人类,危及公共安全。依法打击非法捕杀行为,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应有之责发挥生态检察工作职能,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