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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失心又失财,你的“她”竟是“他”!
时间:2024-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网络诈骗也日趋猖狂。在诸多诈骗类型中,最扎心的就是“网络交友”类诈骗。不但骗钱,还骗感情。你以为在网上找到了真爱,殊不知被人当成了提款机。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在女友林某某的帮助下在网上冒充女性,与被害人马某结识。在被害人马某看来,陈某年轻又漂亮,声音又好听,是心动的感觉!这不就是“真命天女”嘛!此后,二人网上互动频繁,聊天很投缘,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期间,陈某以互送内衣、化妆品、家人生病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马某钱款共计63万余元,后将钱款挥霍一空。在相恋16月后,等待马某的是晴天霹雳,“她”竟是“他”!不仅失去了“爱情”,还被掏空了“腰包”。

最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林某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以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10万元,林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3年9个月,罚金2万元。


检察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不劳而获,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提醒

相隔千里,心在咫尺。网恋不可怕,可怕的是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以恋爱之名,行诈骗之实。网线的另一头很可能并不是“真命天女”,甚至是“他”,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交友,以防诈骗!文字:苏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