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推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4月26日,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以接地气的方式为群众带来一场生动的知识产权普法宣传。
在活动现场,检察干警向学生及学生家长介绍了辨别盗版书籍、音像制品的技巧,激发现场群众参与热情,积极解答群众关切的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维权等法律法规问题,让群众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版权意识。同时还提醒在购物时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支持正版和正品。鼓励他们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能够积极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此次活动得到了群众的热烈响应和高度评价,纷纷表示,通过这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对知识产权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更加明白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下一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将不断增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效能,增强广大群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
侵犯知识产权会触犯《刑法》哪些罪名呢?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五)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创新驱动为引领,知识产权是关键。
发明创造要申报,非法使用干不得。
原创作品要保护,剽窃抄袭做不得。
软件设计要规范,制售盗版行不得。
商标标识要维护,冒用造假来不得。
商业秘密要保守,经营信息泄不得。
法律界限要严守,侵权犯罪使不得。
自主创新谋发展,公平竞争促共赢。
(文字:覃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