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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
时间:2022-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支持起诉工作中的协调配合,畅通救济渠道,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着力服务保障大局,助推实现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规定,石台县人民法院、石台县人民检察院、石台县司法局就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联合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审判、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衔接,推进支持起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开展,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石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石台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局)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建立案源共享机制,畅通支持起诉、法律援助、审判执行协作路径,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条 支持起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支持起诉与检察监督相统一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第四条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应当加大对民事案件支持起诉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度。

    第五条 县检察院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和当事人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诉权。县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县司法局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条 县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类型为: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二)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四)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五)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六)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七)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八)其他确有必要支持起诉的。

    第七条 当事人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的,应当提交《支持起诉申请书》、身份证明、民事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县检察院受理申请支持起诉案件后发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当事人申请,县检察院也可以协助当事人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九条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发现案件符合本《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认为确有必要由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当事人有申请支持起诉意愿的,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应告知当事人与县检察院及时对接。

    第十条 县法院在民事案件立案时发现案件符合本《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认为确有必要由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当事人有申请支持起诉意愿的,县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与县检察院及时对接。

    第十一条 县检察院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支持起诉案件应当依法接收并审查决定是否支持起诉,决定支持起诉的,应当制作《支持起诉书》,向人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申请了法律援助的支持起诉案件还应当将《支持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送达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第十二条 县法院对支持起诉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快速执行,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县检察院一般不参加支持起诉的庭审活动,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加庭审活动。

   (一)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治理意义的案件,经与人民法院会商,检察人员可以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二)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的,经与人民法院会商,检察人员可以出庭对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三)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派员参与。  

    第十四条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应当指派专人担任民事案件支持起诉工作联络人,负责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建立支持起诉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适时通报支持起诉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支持起诉和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协作机制顺畅运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会签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