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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生态检察守护区域生态
时间:2018-04-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8月至20178月,吴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自家山场累计滥伐林木蓄积达33.557立方米。201710月,石台县森林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移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绿水青山”是大自然馈赠给石台县的绝佳礼物,但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类案件依然多发频发,法律意识淡薄、生态理念固化是主因。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县检察院生态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耐心通过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让吴某某认识到错误并认罪悔过,最终法院以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为贯彻《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当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排头兵的决定》(池发【201612号)部署,服务生态文明建设,20176月,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林业局共同制定了《池州市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实施办法》(试行)。吴某某滥伐林木案件系该《办法》制定后,我县首例涉林刑事案件,该案在县森林公安侦查期间,县林业局已对吴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吴某某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补种树木1005株。近日,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学斌一行,到案发地监督此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通过询问被执行人吴某某及察看案发现场,了解到吴某某已经按照要求完成补植复绿,实际行动回报社会,证明了自己真诚悔过的态度。

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能,转变工作思路,运用法治手段助力社会治理,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拓展了检察监督的内涵与外延,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