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始,我县正式进入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活动,是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皖农渔涵[2013]1049号文件批复实施的渔政关键性时间节点,然因以往惩罚力度小,一些胆大妄为的不法分子为高额利益罔顾法律法规,采取电鱼、炸鱼等手段非法捕捞,社会影响恶劣。
为更好地保护辖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我院决定开展专项检察监督工作,督促县公安局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通过加强与渔业部门的工作联系,于4月4日发现许某某、4月24日发现赵某某、5月7日发现董某某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捕捞。我院了解情况后立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现公安机关已对三起案件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