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运用恢复司法 呵护绿水青山
时间:2018-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23月份期间,田某某为了在自家山场杉木采伐迹地内重新造林,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将该山场杉木采伐迹地内阔叶树皆伐197,蓄积10.88立方米。砍伐后,田某某于当年3月份在该山场栽植了 3600株杉木幼苗。同年8月份, 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9,公安机关将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移送石台县院审查起诉。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县院生态检察官通过审阅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 实地走访、察看等工作,进一步了解全案事实与情节后,结合《池州市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及我院与公安, 法院、林业联席会议的有关精神, 认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主观是为了重新造林, 砍伐阔叶树后立即栽种 3600 株杉木幼苗,犯罪恶意不大; 且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滥伐树木蓄积刚达立案标准, 又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在案发地村委会公开宣布。 田某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时也表示,今后一定学法守法,用实际行动保护绿水青山。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检察机关坚持既要惩治犯罪, 又要恢复生态,把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贯穿履行检察职责的始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