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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害人害己,涉案人员被判刑!
时间:2022-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贾晓亮(化名)作为零售药房经营者,未按照药品经营规范的要求,没有审验供货方资质,也没有查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检检验报告等文书,先后花费19650元购买无效批准文号的“关节再生胶囊”进行销售。该“关节再生胶囊”外包装标示主要成分为虎杖提取物、雪莲花、鹿茸、红花等名贵中药。经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关节再生胶囊”含有“吲哚美辛”、“布洛芬”、“双氯芬酸钠”、“醋酸泼尼松”四种化学药用成分。2021年12月28日,经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关节再生胶囊”属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系假药。

2022年6月6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贾晓亮犯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2022年7月15日石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晓亮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贾晓亮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假药予以销售,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销售假药罪。

刑法上所指的假药,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对假药的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温馨提示

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假药不仅不能治病,还会掩盖病症,延长病程,常会因贻误治疗而致病情恶化,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生产、销售假药等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消费者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就医购药,切不可擅自使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谨防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