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四轮车,依法构成犯罪!
时间:2022-09-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经过】

2021年9月12日晚,杨添(化名)与其女儿、侄女在家中就餐,其间,杨添饮用了雪花牌听装啤酒,后杨添无证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无号牌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雷丁牌电动四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杨添体内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经鉴定,杨添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2021年9月22日,经鉴定,被鉴定的无号牌“雷丁”牌电动四轮车为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即属于机动车。

另查明,2020年7月16日2020年12月21日,杨添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以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石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行政处罚。

2022年2月8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添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22年3月18日,石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添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杨添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普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固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四轮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超标电动四轮车无论从外观还是性能方面,均符合一般大众的普遍认知,即知晓其属于机动车的范畴,行为人在知晓其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的情况下,仍醉酒后驾驶,且无证驾驶电动四轮车的行为,社会危险性更大,可罚性更高。中秋佳节将至,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温馨提示,切莫存侥幸心理,牢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文字:童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