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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境外淘金梦碎,偷越国境真“刑”
时间:2023-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出国务工的人越来越多,一些人幻想着“一夜暴富”,于是在高回报的诱惑下,冒着偷渡的风险,毫不犹豫地奔向幻想中的“海外淘金地”,殊不知等待他们的是难逃的法网。近期,石台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偷越国境罪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曹、张某在高薪引诱下,商议一起偷渡到缅甸贺岛合伙做生意。2020年4月11日,、曹、张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从合肥新桥机场乘飞机抵达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后乘车到达云南省孟连县,三人采取徒步的方式偷渡至缅甸贺岛,在缅甸贺岛开设大唐足浴店从事足浴生意。

、曹、张在缅甸贺岛经营足浴店期间入不敷出,三人于2020年8月决定偷渡回国。2020年8月17日,三人结伙徒步从缅甸贺岛偷渡回国。同年8月19日,、曹、张乘车前往机场途中被沧源县公安局糯良边境派出所查获。

本案移送至石台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根据供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查询证明、订票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曹、张在未办理出国护照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依法向石台县法院提起公诉,结合三人有无前科等情况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2022年3月2日,法院采纳了石台县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曹某、张某构成偷越国境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曹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

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本案再次提醒大家,务必要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国界意识、法律意识,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取,下游违法不可为,要自觉遵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共同筑牢国边境安全屏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字:刘经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