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石小检说法】明知违法,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必须“刑”
时间:2023-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犯罪数量及涉案人数逐年增多。不少人为了谋取高额利益、轻松赚钱,抱着侥幸、装糊涂心理沦为他人犯罪工具,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害人害己。近期,石台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23日至25日期间,小明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本人身份证以及手机银行账户等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涉违法犯罪钱款。经查,小明名下四张银行卡涉嫌诈骗资金29.55万元,获利5500元。

本案移送至石台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根据供述笔录、银行卡流水、上游诈骗案等相关证据材料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石台县检察院依法向石台县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石小检提醒大家,务必要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侥幸心理不可有,不义之财不可取。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更不要为了贪图小利,让自己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帮凶,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字:吴陈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