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算公开
县检察院2016年预算情况
时间:2019-06-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石台县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能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需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重、特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七)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 

(九)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十)协助地方党委抓好全县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 

(十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检察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负责其它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属独立核算单位。 

三、部门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1.部门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我院预算可支配收入为540.81万元,全部为预算拨款安排。支出预算为540.81万元,收支平衡。其中基本支出为367.65万元,项目支出为173.16万元。 

2.较上年增减变化及原因: 

     2016年我院预算可支配收入为540.81万元,支出预算为540.81万元,收支平衡,较上年增加218.08万元,增幅67.57%。其中基本支出为367.65万元,较上年增加58.08万元,增幅18.76%,主要是公务员调资引起;项目支出为173.16万元,较上年增加160万元,增幅1215.80%,原因是提前下达了2016年的政法转移支付预算指标。 

3.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6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如下: 

    办公费15.2万元、印刷费0.26万元、咨询费0.35万元、手续费0.21万元、水费0.45万元、电费5.48万元、邮电费4.5万元、物业管理费2.83万元、差旅费9.5万元、维修(护)费0.96万元、租赁费0.86万元、会议费0.35万元、培训费4.8万元、公务招待费16.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3万元。合计63.78万元。 

4.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等事项说明: 

本部门现有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345.61万元、专用设备84.59万元、通用设备384.02万元、家具用具18.63万元、图书档案1.15万元,合计834万元。

 

 

具体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