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有着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生态优势,群山环绕,河流众多,水产品资源丰富,保护绿色家园需要人民群众的自觉维护,更需要司法机关的坚强守护。
2020年9月24日,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由石台县人民法院以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形式公开开庭审理,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5月28日晚,查某某携带电瓶等工具在石台县黄湓河水域电鱼,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扣押其电鱼工具和渔获物5.8公斤。石台县人民政府石政(2020)7号文件规定:4月1日至7月31日为黄湓河等河流的禁渔期,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查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查某某在市级公共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并承担本案评估费用。
鉴于被告家庭经济困难,经实地调查属实,石台县人民法院主持庭前调解,检察机关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减免了部分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
石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查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