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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检察院起诉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结案
时间:2020-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石台有着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生态优势,群山环绕,河流众多,水产品资源丰富,保护绿色家园需要人民群众的自觉维护,更需要司法机关的坚强守护。

2020年9月24日,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由石台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形式公开开庭审理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5月28日晚,查某某携带电瓶等工具在石台县黄湓河水域电鱼,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扣押其电鱼工具和渔获物5.8公斤。石台县人民政府石政(2020)7号文件规定4月1日至7月31日为黄湓河等河流的禁渔期,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查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查某某在市级公共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承担本案评估费用。

于被告家庭经济困难,经实地调查属实,石台县人民法院主持庭前调解,检察机关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减免了部分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

石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查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