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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役代偿”让非法狩猎者成为生态守护者
时间:2021-05-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作为一名生态护林员,我因自己对法律认识不够,非法猎捕了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给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破坏,我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我接受以‘劳役代偿’的方式弥补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失,并且在今后认真履行生态护林员的职责,对身边出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积极阻止并向行政执法机关汇报。”5月18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在一起通过“劳役代偿”修复生态的公益诉讼案件回访中,这名身穿生态护林员衣服的柳某某正和检察官讲述自己内心的感受。


柳某某系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2020年12月20日,柳某某因非法狩猎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柳某某需要为自己非法狩猎的行为所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损失费3000元。在审查起诉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走访发现柳某某系低保户,柳某某除了低保收入和生态护林员工资收入外,无其他经济来源,并且家中还有一位85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需要照顾,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让柳某某承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对他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但他有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役代偿”的方式履行对生态修复的义务。公益诉讼起诉人在了解柳某某所在村村委会意见和柳某某的意愿后,同意柳某某以“劳役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由柳某某以在村内河边清理河岸垃圾、巡河保护野生鱼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由村委会监督履行。


“检察机关能考虑到柳某某家庭情况,采用‘劳役代偿’的方式非常好,柳某某在巡河和清理河岸垃圾时积极认真,每次都将他巡河和清理河岸垃圾情况反映给村里,并主动要求村委对他进行监督,这种方式不仅让柳某某更好的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也对周边村民起到一个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回访中,柳某某所在村村干部对此做法表示赞同。

    柳某某非法狩猎公益诉讼案作为县检察院第一起以“劳役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案件,是县检察院在探索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方法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意见》的规定,是提高办案质效,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的新尝试。柳某某以“劳役代偿”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既让他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带来的后果,又让他在“劳役代偿”中感受到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完成从一个非法狩猎者转变成生态守护者角色的转变,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供稿:卢美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