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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贪吃野味捕石鸡,非法狩猎判有期
时间:2022-1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经过

2022年10月22日,林某某、叶某某二人按照约定携带电瓶、网兜、头灯等狩猎工具驾车从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长罗村出发,前往石台县新棚村小桐坑组抓捕“石鸡”。二人驾车至小桐坑猪婆岭山脚附近,从乡间公路下至路边河沟,沿河沟下游徒步往上游,采用徒手及电瓶电击的方式捕捉“石鸡”126只。经鉴定:该“石鸡”为棘胸蛙,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捕获的棘胸蛙现已全部放生。

2022年11月10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8日,石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狩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地球家园的重要成员,保护和善待野生动物,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必须作出的现实选择。为维护野生动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我们要自觉提高保护意识,切勿因一己私利而随意猎捕野生动物。(供稿:刘经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