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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惩罚+检察建议,推深做实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时间:2023-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石台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发现石台县多家饭店在禁渔期大肆收购渔获物,为有效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保护石台县鱼类等水生资源,石台县检察院依法向石台县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今年5月,被告人汪某利用电瓶、升压器组装成电鱼工具,在石台县小河镇高莘河水域电捕鱼,被石台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根据《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台县天然河流渔业资源管理的通告》(石政[2023]9号)规定,全年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电力捕鱼属于禁用的方法。同时,4月1日至9月30日为石台县天然河流的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经石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汪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在禁渔区非法捕鱼,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发后汪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对其从轻处理。

石台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石台县境内多家饭店在禁渔期多次收购该汪某的渔获物,为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鱼类等水生资源恢复与发展,石台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敦促石台县相关职能部门对县域内各集贸市场、流动摊贩及餐饮行业在禁渔期内收购、销售渔获物加强监管。

石台县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作为,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结合自身工作,更有针对性地履行监管职能,加大检查和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发生。(文字:钱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