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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检察+烟草,合力筑牢未成年人“禁烟保护圈”
时间:2023-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石台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石台县某烟酒店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情况,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综合保护,防止更多未成年人受到烟草侵害,石台县检察院及时向石台县烟草专卖局通报了这一线索,并联合该局对县域内烟草商户开展了一次专项执法检查。



8月23日至24日,石台县检察院与县烟草专卖局对石台县城区和乡镇20余家烟草商户进行了走访调查,重点检查商家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标志、学校周边是否存在售卖香烟情形。



经调查发现,有烟酒店、超市和便利店存在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标志,或警示标志损毁未及时更换、标志未设置在显著位置等违法违规情形。对此,检查人员现场对商家进行了法律宣讲,强调烟草制品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危害,提醒商家提高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辨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信息。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部分未张贴标志的商店显著位置现场张贴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标志,县检察院干警向商户赠送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宣传手册。




营造未成年人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下一步,石台县检察院将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工作,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多方合力拉紧未成年人“禁烟防线”,构筑未成年人“禁烟保护圈”,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文字: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