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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捕捞“小河鱼”,违法!
时间:2023-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是石台县天然河流禁渔期。规定禁渔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是推动原生态最美山乡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重要举措但财富迷人眼,总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期,石台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9日,石台县一男子利用地笼网、丝网等工具,连续在石台县秋浦河支流水域进行捕鱼。2023年69日,该男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审查,该男子因想获取经济利益,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石台县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石台县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该男子主动在正义网刊登致歉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费,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生物多样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口腹之欲,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吴陈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