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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收集“手机号码+验证码”当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时间:2023-09-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身处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承载着越来越多的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随意收集、非法获取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行为,不仅严重侵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也会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小明在经营手机店期间,利用为顾客办理移动业务之机,未经许可,将顾客的手机号码及对应的验证码通过微信群提供给他人,非法获利数千元。最终小明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手机号码+验证码”是否也是公民个人信息?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公解释》)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手机号码+验证码”不仅可以指向被窃取个人信息的特定的自然人,通过相应接收信号基站的位置,还可以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确定该手机号码的使用者当时身处何地。

因此,手机号码属于《侵公解释》规定的“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而“手机号码+验证码”不仅能够对应自然人,而且在结合使用的过程中,能够指向特定的自然人。综合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一般人的观念判断,案例中涉及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检察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手机号码往往与支付宝、QQ、微信这样的APP绑定,支付宝、QQ、微信具备网络空间虚拟身份特征,是特定自然人在网络空间的映射,而且这样的手机号码被人获取后必然具备严重的危害性,小到各商家的广告推销骚扰,大到有心人通过添加微信QQ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文字:丁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