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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小检带你重温“三个规定”!
时间:2023-10-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面对亲情、友情和面子的困扰时,同时还要应对工作、信仰和越来越严格的纪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下面石小检带你重温“三个规定”。



什么是“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是为了预防和打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等违纪违法行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人员公正廉洁司法。在日常工作中,常见的违反“三个规定”情况如下:


一、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类情形。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一般有以下几类情形。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一般有以下几类情形。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以上情形时应该怎么做?

对于干预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文字:丁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