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节日欢聚避免不了各种酒席宴请,在走亲访友过程中免不了畅饮几杯。酒后驾车作为生活中常见的最接近刑事犯罪的行为,很多人不以为然,以为少喝一点没事,却恰恰触犯了危险驾驶刑事犯罪的红线。2023年12月28日开始,《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即“醉驾处罚新规”正式施行,下面“石小检”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醉驾处罚新规”中都有哪些调整。
故事主人公原本拥有幸福的生活,在一个祥和的节假日,朋友宴请,觥筹交错,推杯换盏,人生好不惬意。“喝了酒,就不要开车了”,朋友劝导。“没事,清醒着呢”他说。上车,一脚油门,扬长而去。“哐哐”,随着几声激烈的碰撞声,一起惨祸破坏了节假日的祥和,也摧毁了几家人幸福生活。他将面临的是道德的谴责、是巨额的赔偿、是法律的制裁、是幸福生活的戛然而止!
“醉驾处罚新规”主要有哪些调整
“醉驾处罚新规”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意见》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十五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
醉驾行为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同时《意见》也规定了十五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包括: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法治是时代的强音,也是民众的期盼。《意见》不是为醉驾“松绑”,而是在从严惩处与酌情宽宥之间切中更加合理的平衡点。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仍要牢记心头!(文字:丁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