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指控: 2015年2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吴贤斌先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汪某某、王某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8 年度,吴贤斌纠集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郑某某、伍某某等人,在青阳县以一农庄为据点,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进行开设赌场、高利放贷、软暴力催债,谋取不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吴贤斌为首,方某某为重要成员,张某某、郑某某、伍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鉴于该案涉案人员多、涉嫌罪名多,案情复杂,在召开了庭前会议的情况下,庭审时间仍持续了近8个小时。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罪与非罪、恶势力犯罪集团定性、被告人地位和作用等充分发表了意见。
该案的办理既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的又一战果,也是青阳县检察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检察长主动承办大要案的重要体现,更充分彰显了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
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池州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