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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司法认定 --以安徽省2014年至2019年38个相关案件为样本
时间:2023-07-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摘要】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虽规定给予严惩,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认定、一罪与数罪等法律适用问题争议尚大。笔者在无讼案例网站检索了安徽省2014年至2019年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38个案件作为样本,对该类案件裁判特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认定等方面予以分析。

【关键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主观明知 罪数

一、背景概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虽有明令禁止,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仍屡禁不止,在某些群体的传统观念、饮食习惯、玩物喜好、猎奇心态等各类“买方市场需求”的助推下,甚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还形成了猎捕、杀害、运输、消费等环节的灰色产业链,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状况可谓不容乐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应当说,此举是扎紧法制笼子、提高全民守法意识的重要抓手。

二、样本分析

登陆无讼案例网站,检索到安徽省2014年至2019年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38件45人。其中,一审案件30件,二审案件2件,裁定减刑案件6件。

(一)案件特点方面

第一,案件数量较少。无讼案件网站上载安徽省2014年至2019年刑事案件总数为303469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占其数的0.013%。

第二,审判程序以简易程序为主。样本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25件,占类案总数的83.3%。《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三个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第三,量刑较轻,主刑以缓刑为主,附加刑中罚金金额较小。被判处刑罚的37名被告人当中,有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实刑,其余31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缓刑适用率达83.8%。罚金刑金额较小,未超过五千元的占43.2%,五千元至一万元的占54.1%,超过一万元的占2.7%。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认定

1.是否需要主观明知

从上述样本看,仅有5起案件认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主观故意。同时认为,此种主观故意不仅包括直接故意,亦包括间接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会猎捕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确实捕猎或杀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同时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时如何适用法律

如在泾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杨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7只,其中2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余25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泾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狩猎罪,为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应择一重罪即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猎捕的其他野生鸟类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认定杨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该罪的司法认定及证据要求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观要件宜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其非法猎捕、杀害的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不仅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亦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参照上述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既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及谦抑性的相关理论,亦符合构成犯罪必须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防止了客观归罪。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应如何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仅需审查行为人供述,同时应审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物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笔者认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明知可通过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实施非法猎捕、杀害行为的次数、接触出卖人的具体情况、交易方式、周边群众的认知能力等主客观因素来认定,从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违法性认知的可能。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主观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认知到其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级别与具体名称,仅要求其概括认知到其可能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即可,即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亦构成本罪。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应分情况适用从一重罪论处或数罪并罚

若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依据想象竞合犯处理规则,应择一重罪论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科处刑罚。

若行为人多次实施非法猎捕行为,其中部分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另有部分行为可单独评价为非法狩猎罪,笔者认为宜数罪并罚。此时行为人虽基于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数个行为,且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但由于数个行为性质并不完全相同,行为对象亦不同,不能认定行为人系连续犯从而以一罪论处。同时,多个行为之间不存在附随或发展关系,亦不属于刑法中的吸收一罪。此时行为人的原犯罪故意一般为非法狩猎的犯罪故意,但在犯罪过程中又产生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由于该犯罪故意已经超出非法狩猎罪的范围,不能评价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对行为人数罪并罚,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充分评价原则,亦符合上述《决定》的精神。

综上所述,在行为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时,在主观构成要件上宜坚持行为人主观明知或应当明知非法猎捕、杀害的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若数个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时,应区分具体情形,本着罪刑相适应及充分评价等刑法原则,从严从重处罚。(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姚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