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肆虐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势出台全面禁止野生动非法交易有关决定,从长远考量中将野生动物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C市全域山区多,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仅脊椎动物便有556种,与此同时,“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存观念也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易发多发。笔者选取该类犯罪2017-2019年75件起诉案件为样本,通过对起诉书、审判结果的分析,以期发现在检察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根源,进而提出解决思路,为在新形势下做好此类犯罪的审查起诉工作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一、案件情况统计、对比及分析
(一)案件总体情况
2017-2019年受理审查起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数分别为8、37、30件,其中非法狩猎案件数分别为6、35、22件(表一),案件数波动较大且呈上升态势。过去三年,起诉非法狩猎犯罪人数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人数比例均超过50%(表二),此外,2019年还出现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办案形势依然严峻。


(二)被告人身份情况
在对被告人身份进行统计(表三)看,三年度涉及该类犯罪的102名被告人中,农民74人,占72.5%;个体11人,占10.8%;务工人员10人,占9.8%;无业等其他7人,占6.9% 。反映出本地野生动物保护仍要重点关注乡村地区。

根据统计(表四),三年来自首人数占起诉人数的22.5%,坦白人数占比21.6%,无立功人员。被告人多数为农民,受限于知识水平和对于犯罪的认识,坦白比例不高。此外,由于多数犯罪是在实施过程中被抓获,自首比例也较低。由于社会关系简单、农村熟人社会,一般不愿意、不会提供帮助案件侦破或检举揭发他人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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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人数) |
自首 |
坦白 |
立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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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 |
6 |
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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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2 |
4 |
0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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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0 |
12 |
0 |
17 |
(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种类及数量
通过对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统计(图一),捕获较多的是画眉、八哥、相思鸟等“三有”野生动物,主要目的是用于作宠物饲养,其余如棘胸蛙、斑鸠、黑水鸡等以食用或者贩卖食用为目的“三有”野生动物占比不高。办理案件中,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共35只,种类有白鹇、高鼻羚羊、苍鹰、鬣羚等。

(五)认定情节情况
作为破环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中占比最多的非法狩猎罪,其立案标准有二:一是数量要求,即“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二是行为要求,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经过统计,“符合”数量要求被定罪的有35件56人,因“行为”而被定罪的共有25件29人。
(六)量刑情况
因破环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将有可能被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统计2017-2019年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有4件5人,适用罚金刑的47人(其中单处罚金 35人),无管制刑人,拘役12人,有期徒刑38 人(其中缓刑 33 人)。整体来看,量刑较为以轻刑为主。
二、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在定罪方面:多依客观结果确定罪名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要求为故意。实践中,不少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保护自有农地、果园、鸡场免受鸟兽“滋扰”,采取拉网、通电、放置兽夹等方式,致使野生动物死伤而被定性为“非法狩猎”,若致死伤的是国家保护动物,还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池某某案,池某某发现自建养鸡场周围经常有野鸟捕食饲养的幼鸡,便安装两副粘鸟网捕获一只鹰类,其将鹰解下后装入塑料筐放在养鸡场空地,后被查获。经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松雀鹰,最终池某某被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起诉并获刑。但该行为是否符合一般公众对“狩猎”行为认知是存疑的,此外池某某对于该鹰类是否能够认知到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是难以界定的。但目前实务中往往套用间接故意,以鉴定结果来区分到底是定“非法狩猎”还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在量刑方面:种类与数量难认定
首先,对于犯罪数量的认定,往往是以现场查获数来确定,立案标准仅简单规定为20只,但野生动物体型大小千差万别、种群数量相差悬殊,如麻雀、斑鸠、画眉、癞蛤蟆等随处可见,野猪、黄麂、白鹭等则相对少见。其次,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所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时,往往使用当地对该类野生动物的俗称,如“麂子”“白面”“石鸡”“噗钩”等,但所称“麂子”却包含黄麂、小麂、黑麂等好几种动物,“白面”则既可指狗獾,也可指果子狸,而俗称所囊括的几种学名动物在保护级别上却有所差别。再者,实践中对买卖行为惩治存在困难,尽管可以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制野生动物贩卖行为,但因为部分野生动物存在人工驯养繁殖的状况,除非现场抓获,否则难以认定为犯罪。最后,鉴定不够规范,对于查获时无法通过外观判断的动物死体,一般直接认定为不明动物,继而排除出定罪量刑情节考虑范围,基本没有以分子生物学技术(如DNA检测)来确定涉案物种。
(三)在起诉方面:标准存差异
目前在作相对不起诉时,存在标准把握不一的情况。例如,以捕获数量较小的情形来看:何某某猎捕5只棘胸蛙案中,不起诉理由是数量较小且案发后5只棘胸蛙已放生,危害后果不大。同年李某某猎捕4只棘胸蛙案中,李某某所捕获的4只除死亡1一只外,其余3只被公安查获扣押,但李某某被作起诉处理,并建议判处缓刑。以行为未造成后果的情节来看:王某、吴某某手持网兜,头戴矿灯,背负蓄电池及低音炮沿湖准备猎捕野生动物时即被查获,因未猎捕到猎物作了不起诉处理;但另一案中王某某在山场在安放兽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也未捕获动物,却作起诉处理。尽管可能存在具体情节差异,但单就起诉文书来看,在入罪及量刑的重要事实相似的情况下,各地对适用不起诉标准的把握不一,便出现相差较大的结果。
(四)在法律适用方面:行政规定不统一
“违反狩猎法规”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定罪的前提条件,目前对“狩猎法规”的理解主要依据《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实践中往往将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对禁猎期、禁猎区、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的相关规定作为“狩猎法规”。由于多层级文件均可适用,“神仙打架”的情况不可避免。例如,《关于确定Q县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猎捕方法的决定》规定Q县野生动物禁猎区为全县所有行政区域范围,禁猎期为全年,而同在C市的G区发布的《关于G区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的通告》则规定哺乳类、鸟类禁猎期为10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两栖、爬行类禁猎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8月14日,C市其他地区的规定也是各不相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狩猎区域的通知》又规定C市除圩区、保护区周边村庄外都是可以狩猎地区。上下规定的不一致,既不利于群众学习了解,也给案件办理和法律适用造成一定困扰。
(五)在惩治方面:行政处罚与刑罚惩处阶次有“错位”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要求刑事案件立案条件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或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而《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责任中规定“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针对未捕获猎物的有明确处罚金额,而罚金刑并没有规定明确数额,可是非法狩猎最部分案件刑法处罚方式便是单处罚金,出现了刑事责任反而轻于行政责任的情况,例如朱某某案中,其非法猎捕棘胸蛙38只,超过刑事立案标准,却仅判决单处罚金2000元,刑罚甚至只达到行政处罚关于无猎获物的最低处罚额。
三、新形势下案件办理思路的建议
(一)在办案上,注重与行政处罚、公益诉讼的衔接
在办理相关检察案件时,要注重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针对行政规定繁杂的现状,要及时发挥“生态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的作用,根据实际尽可能统一域内“禁猎区”“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等规定,实现办理规范化。针对单处罚金刑与罚款衔接不畅的问题,要在深入学习《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关于罚款金额的规定以及罚款、罚金的关系的基础上,协商法院做好梯度量刑标准的制定,有效解决单处罚金低于罚款的尴尬局面,实现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在保护上的一致性和梯次度。加强检察内部沟通,及时邀请公益诉讼部门共同研判,注意公益诉讼一个月公告期的要求,通过主动提前介入,促进刑事和公益诉讼办案同步推进。
(二)在起诉上,明晰出入罪标准,扩大听证制度适用
在审查起诉时,注重对出入罪标准的把握,既要严惩故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满足口腹之欲肆意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利用检察辅助系统提出合理从重量刑建议;又要对捕杀野生动物数量较小,及时放生未造成破坏性后果,以及刚着手实施尚未捕捉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充分考察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情况,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规定,扩大对情节显著轻微案件的出罪适用,真正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三)在定罪上,注重主观方面与客观认定并重
在个案审查中,针对当前过于依赖客观结果定罪的问题,要重视对非法狩猎行为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的考量,以合法狩猎作为蓝本,确定非法狩猎的形态,逐步改变当前仅以野生动物种类、死伤的结果作为入罪依据的做法。针对因保护财产而采取的不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特别是珍惜、濒危野生动物死伤后果情形的,通过对主观明知的认定进行考察,确认在犯罪嫌疑人无主观故意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前提下,建议依法降档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并将保护财产作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酌定事由在起诉书中明晰,提交法庭酌情考虑。从而使保护财产而造成危害结果等“事出有因”的行为的入罪情况符合一般民众认知,提高刑罚的认可度。
(四)在量刑上,突出打击重点,避免过度轻刑化
虽然轻刑罚化是侵犯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特征之一,但不能忽视这一犯罪行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首先要重视鉴定,对无法识别物种的野生动物通过生物技术鉴定,以准确认定所捕获野生动物数量,实现行为、结果、刑期的有效对应。其次要突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一着力方向,以捕获贩卖观赏鸟类为打击重点,深挖该领域涉及动物数量多、涉案金额大、团伙众多的犯罪,以及由此衍生的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发挥主导作用,以提前介入等手段快捕快诉,同步惩治下游买卖者。最后重视重刑的一般预防功能,针对轻型化震慑效果不佳的现实,顺应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在严厉打击相关犯罪上体现力度倾斜,注重刑罚预防功能,比如可对恶性较大的犯罪建议不适用缓刑等,通过差别化犯罪惩治对其社会危险性予以回应。
(五)在治理上,注重“以补代罚”与刑罚并用
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刑罚惩治,仅是野生动物保护中的一个有效手段,并非保护全部,在做好相关犯罪案件办理中,应发挥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实现“罚、补”并重。目前,在盗伐、滥伐林木类案件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类犯罪中,C市部分地区都试点开展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替代性处罚措施,在非法狩猎等犯罪中对于情节轻微但又需要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充分发挥C市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多的优势,以义务在保护区、森林公园中的劳动时长来部分或全部替代现有的罚金刑,更好的达到特殊预防效果,值得探索。同时,针对肉类贩售、“野味餐馆”、宠物市场等野生动物保护末端地区,应加强检察监督,多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作协作,从而真正实现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全覆盖。(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汤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