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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处罚——未成年人参与“手机口”诈骗难逃法律惩戒
时间:2025-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之前已经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了,那为什么现在又要对我进行行政处罚呢?”被不起诉人中张某某满是疑惑地向检察官询问道。



近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某等4名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被标有“高额报酬”的招聘广告引诱,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收购手机卡为其犯罪提供“手机口”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发后,张某某等4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鉴于4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对该案行政处罚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等4人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条件,有行政处罚必要,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2025年7月,公安机关审查并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对张某某等4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温馨提示:暑假来临,广大青少年务必增强防范意识。面对网络上“高回报低付出”的虚假兼职广告,做到不听不信,保持理性判断,严防涉“两卡”犯罪,警惕误入“手机口”诈骗犯罪陷阱。看似简单的“兼职”,实则可能让你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即便因是未成年人等因素获得从宽处理,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无法逃脱行政处罚,切勿因一时糊涂留下违法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