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1月15日,是上海“城市公共安全日”。这一特殊日期的设立,源于2010年上海静安区“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58条鲜活生命的逝去,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公共安全无小事,生命红线不可越。近年来,石台县公共安全犯罪时有发生,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始终以司法之力守护公共安全,今天结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带大家看清身边的安全风险,筑牢安全防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深入人心,但仍有人心存侥幸。2025年6月,石台某男子饮酒后驾车,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与行人发生碰撞至其轻伤,该男子血液酒精含量达 129mg/100mL ,最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无独有偶,2023年5月,石台县某男子酒后驾车,行驶途中与另一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撞车辆驾驶员死亡,该男子也因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获刑3年6个月。

检察官提示:醉酒驾驶不仅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6个月拘役,若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故意冲撞行人等,甚至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城市火灾隐患常藏于细节,楼道堆放易燃杂物、电动车 “飞线”充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2010年上海市“11・15”火灾的惨痛教训警示我们,任何疏忽都可能引发灾难。石台县地处山区,森林防火意识的提高也至关重要。2025年3月,石台县某男子携带裱纸、鞭炮至山场祖坟祭祀,裱纸在燃烧过程中被风吹到了附近茅草上引燃茅草,最终引燃了整个山场,过火面积60余亩。该男子最终因失火罪被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示:根据刑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最高可处 7 年有期徒刑。
“城市安全,人人有责”。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细节做起,让安全意识融入生活点滴,共同守护我们的城市家园!(文字:丁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