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柳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石台县仙寓镇大山村某山场内通过设置吊弓猎捕小麂一只,经鉴定,柳某某猎捕的小麂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我院经审查认为,柳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另,柳某某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我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柳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并在市级公共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针对被告人非法狩猎行为的事实进行举证,对犯罪构成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教育被告人要管住手、管住嘴,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呼吁旁听群众更清醒地认识到野生动物不仅是一种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过法庭审理,石台县人民法院采纳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柳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结束后,检察干警“趁热打铁”,就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向村民进行普法,并宣传了本县域对禁猎区、禁猎期、禁渔期等规定。
通过“衙门”搬乡村,“升堂”到民间的方式,既有效指控犯罪,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又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为当地群众呈现了一堂有理有据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开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供稿: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