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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捕捞? 鱼入你网,你入法网
时间:2024-08-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君子爱“鱼”,应取之有道。可总有一些人为一饱口腹之欲或为了赚点零花钱,采用禁用方式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最终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9日中午,小林向小王(均为化名)提议饭后去电鱼,小王同意。随后,两人便携带电鱼设备前往七都镇六都村附近流域电鱼,所电渔获物部分被食用,部分被当日执勤民警查获。经石台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小林、小王使用的电鱼工具为禁用方法,捕捞区域为禁渔区域,捕捞时间为禁渔期。最终,小林与小王均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赔偿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

检察官提醒

石台县禁渔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禁渔期间,禁止含垂钓在内的所有作业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不仅对鱼类及水生生物造成了伤害,还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一定要严格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千万不要“鱼入你网,你入法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秋浦河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