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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快办 “小案”看“三度”
时间:2024-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引言

禁渔期内,不懂法的村民在禁渔区捕捞了几斤小鱼;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邻里之间大打出手,造成轻伤;交通肇事后,肇事方积极赔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这些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如今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近日,石台县检察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小案”。



案情

被害人甲某(化名)在邻居乙某(化名)门前水泥路上晒黄豆禾,乙某认为未经过其允许遂对此产生不满,与甲某发生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乙某用农具杨木叉的木棍一端殴打甲某的背部,致使甲某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4年7月30日,石台县公安局以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保障权益,传递法律“温度”

受案后,检察官第一时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审查中,检察官注意到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乙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法律规定,检察官不仅在三日内向犯罪嫌疑人乙某和被害人甲某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义务,还制发了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乙某提供辩护,充分保障其法定诉讼权益。

公开听证,增强执法“透明度”

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乙某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乙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乙某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为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县检察院就本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组织公开听证,就案情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介绍和阐释,听取了听证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侦查机关各方意见,各方均一致表示同意县检察院拟对乙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入村宣告,强化治理“深度”

2024年8月8日,石台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日,石台县检察院分管负责同志带领办案检察官一同前往当事人所在村民组,在当地镇村干部及有关人员的见证下,对乙某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结合本案办理情况,向乙某进一步释法说理,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告诫其今后要理性处理邻里矛盾,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县检察院分管负责同志还深入了解当地村民生活、生产和矛盾纠纷发生情况,向镇村领导干部介绍了当前检察机关轻罪治理的相关思路,传递“宽严相济”“治罪与治理”结合的办案理念,就本案中乙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一特殊情况,要求镇村干部加强对其关心,提醒其家人加强监护,保护其不被伤害并防止其伤害他人。

从案件受理到宣告不诉,石台县检察院在七个工作日内妥善办结该起轻罪案件,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关系修复。下一步,县检察院将进一步落实轻罪治理相关要求,努力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文字: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