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这次的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引以为戒,遵纪守法。”9月26日,石台县检察院在七都镇清溪河黄河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非法捕捞行为人现场说到。
2024年8月,两起案件中的杨某某等4人,擅自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水域非法捕获水产品,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4人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直接减少了禁渔河流范围内鱼类的数量,危害鱼类等水生物的生存及繁衍,影响渔业资源平衡,破坏生态环境,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4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价值共计1万元。
为确保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实现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目的,通过释法说理,本院与非法捕捞行为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4人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万元,以增殖放流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经与县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商讨修复方案,确定了采购、投放鱼苗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运输等事项,制定了详细方案。
此次活动共投放3万余尾鱼苗,活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政府、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的监督下圆满完成,助力修复鱼群数量,净化水质,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石台县检察院将持续以“蓝保石”生态检察品牌为引领,用检察蓝全力守护生态绿,为石台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
石台县禁渔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禁渔期间,禁止含垂钓在内的所有作业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不仅对鱼类及水生生物造成了伤害,还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一定要严格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切忌“以身释法”!(文字:李文凡 审核:汪明取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