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是我承包的,树是我管护的,怎么砍自家的树还犯法了呢?”
山林是山区群众赖以生产生活的重要依托,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不少群众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将“林权归自己”等同于“想砍就能砍”,忽视采伐审批程序,无证伐木酿成违法后果。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细化林木采伐管理相关规定。本期“蓝保石”普法,结合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为大家划清“林木所有权”和“采伐权”的法律红线。
案例回顾
村民王某承包山场后,为补贴家用,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山采伐林木。经林业部门技术鉴定,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达到“数量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真核查案件事实,向王某开展释法说理,厘清“林木所有权”与“采伐权”的法律边界。王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认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主动签订补植复绿协议,承诺在受损林地补种树苗,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检察机关结合案件情节,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实现“惩治犯罪、修复生态、教育群众”多重效果。
法律解析
采伐林木需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采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作出相同规定,并明确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办证。“零星”指少量、分散林木,成片采伐不能以此规避许可;自留山上的林木不适用免证例外。
无证采伐自家林木,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起点为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数量虽未分别达标但按比例折算合计达标,或者林木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也可能达到“数量较大”。立木蓄积达到“数量较大”标准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数量巨大”,法定刑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责任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补植复绿、生态损害赔偿属于民事和生态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不因判刑而免除,也不因赔偿而折抵。
检察官提醒
1.自家林地≠可以随意砍伐,采伐林地上林木,务必提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采伐;
2.不要抱有“砍几棵没事”的侥幸心理,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采伐,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3.遇到树木枯死、风倒、病虫害需要清理,应当向所在地林业站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清理,不得以“树已经死了”为由自行砍伐;
4.森林是公共生态资源,个人财产权利行使,不得损害生态公共利益。
山有权属,采伐持证;
林木虽近,不可擅砍。
护林有责,红线勿越;
绿水青山,共守长存。
(文字:杜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