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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沉睡条款”:让拘役犯踏上回家路
时间:2026-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石台县检察院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推动激活拘役服刑人员每月回家探视这一长期鲜有落地的法定权利,让法条从纸面落到实处。

一纸申请,高墙内萌生归家期盼

甲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在看守所留所服刑。其认罪悔罪、服从监管改造,因家中有患病亲属需要照料、茶厂货款亟待结算,向看守所申请回家探视。驻所检察室研判认为,回家探视是拘役罪犯法定权利,应当依法推动落实。

三重研判,监督下筑牢安全防线

驻所检察室联合看守所开展实质审查,从三方面把控风险:核查服刑改造情况,确认甲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改造表现良好,申请事由真实;实地走访评估家庭监护条件,审核保证人资质,研判脱逃、再犯罪风险;联合会商综合评估,认定其社会危险性小,符合探视法定条件。

看守所依法审批,驻所检察室同步出具监督意见,落实保证人陪同、划定活动范围、行踪报备、按期返所等管控措施,确保“放得出、管得住、收得回”。

两日团聚,温情中助推悔过自新

甲某按期离所,妥善照料家人、结清茶厂账目、兑付务工工资。亲情团聚夯实矫治效果,进一步激发其悔过自省意识。探视到期后,甲某按时返所,承诺珍惜司法信任,踏实改造。该举措坚持惩教结合,让服刑人员在惩戒之外感受司法温情。

下一步,石台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化驻所检察监督,细化拘役罪犯回家探视全流程规范,推动个案经验形成长效机制,保障符合条件人员平等享有法定权利,统筹法理与情理,以高质效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传递检察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拘役罪犯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文字:吴陈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