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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宣传之一】你有理却输了官司,咋办?别急,检察院民行检察可以帮你维权
时间:2019-07-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行检察宣传之一】你有理却输了官司,咋办?别急,检察院民行检察可以帮你维权。 

  

钱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生效判决监督 

一、基本案情 

姚某系某房地产工程项目承包人和施工人。经人介绍,2010319日,姚某与钱某签订《单项工程承包协议》,将单项工程发包给钱某施工。施工中,钱某主要以借支工程款形式从姚某处领取工程款。2011101日,钱某领取最后一笔20万元工程款并言明结算完毕。但后来钱某发现账算错了,要求对账,经过核对其记帐本,双方确认姚某已付工程款76万元,余款待算。当月27日,钱某具状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所属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12万余元。该案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以6万元调解结案,且确认双方无其他争议。姚某作为该案公司方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和调解活动。 

201472日,姚某以钱某2010109日出具的5万元借条为据,诉求钱某归还借款5万元。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姚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钱某归还借5万元。钱某不服,认为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再审无果后,依法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是本案民间借贷不具备生效条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姚某无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借款。二是钱某反驳认为5万元借款是借支工程款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其反驳的事实成立。三是姚某在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期间,作为公司诉讼代理人未提及该5万元借款,且在结案一年后才主张该债权,有悖常理。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并获支持。 

 

三、法院再审情况 

201761日,法院经过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一、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姚某诉讼请求。 

  

看了这个案例后,我再帮你梳理一下,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你有理,但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下列理由之一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这一条是各级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处理案件方式。本案例中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就是基于该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零九条提醒你,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必须先经过申请法院再审这个程序。必须要这样,否则检察机关不能受理你的申请。下面这条也强调了这一点: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知道了吧,你有理,我们就支持你 !   

 

 

案例来源: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