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宣传之二】 对法院执行活动有意见怎么办?民事行政检察可以帮你忙!
龚某与池州某汽运公司、吴某、林某及绍兴某电力公司执行检察建议案
一、 基本案情
龚某因身体严重受伤,将池州某汽运公司、吴某、林某、绍兴某电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作出判决如下:1、吴某赔偿龚某33万余元,池州某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绍兴某电力公司赔偿龚某33万余元;3、林某赔偿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龚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吴某交纳赔偿款5万元,绍兴某电力公司交纳全部赔偿款,法院依法划拨林某银行存款6万余元、划拨池州某汽运公司银行存款9万余元。吴某与池州某汽运公司尚欠18万余元,林某尚欠1万余元。龚某对此并不满意,认为法院执行存在违法行为,申请贵池区人民检察院监督。
二、监督意见
贵池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一是吴某涉案车辆在事发后被池州某汽运公司拖走后,车辆现状如何,法院未查实。二是池州某汽运公司仍在营运,并以现金方式向挂靠车主收取费用,收费不入公司账户,存在逃避执行违法行为。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查实吴某车辆状况并依法处置,建议对池州某汽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监督结果
法院高度重视检察建议,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力度,查实吴某涉案车辆确实已到强制报废期,无司法拍卖、变卖的可能;将池州某汽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代表予以司法拘留。后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赋予检察机关的新增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如果您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或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提醒您注意:如果法院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有关执行活动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而您未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则将不受理您的申请,除非您有正当理由。
案例来源:池州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