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作为新兴的烟草替代品,一度受到“烟民”的热捧,不法分子看到了销售电子烟所存在的商机,通过网络、微信朋友圈等手段大肆宣传、售卖,殊不知《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从事售卖电子烟产品应当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近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甲某、乙某、丙某(均为化名)三人提起公诉的销售电子烟案件已经判决。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通过网络渠道无证非法销售电子烟产品,三人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醒
依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了从事售卖电子烟产品应当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在此提醒,电子烟生产销售等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依法获取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同时,广大消费者谨记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电子烟,切勿贪图便宜,否则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对于发现有无证等违法经营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文字:丁锟)